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
的信息披露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
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五)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六)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七)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主要包括: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
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十四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同时指定公
司专人保管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
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
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员工
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
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信息知情者的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
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未经审批,不准借阅、
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
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公司《曙光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中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通过签订保密
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及保密义务告知有关
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法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作出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
事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前,未经登记报备,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
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或报送。在正式公
告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
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
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
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等情形的,证券监管部门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公司简称:中科曙光 股票代码:603019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 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个人填写姓名) 人企业代码 人与公司关系 时间 信息地点 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自然人身份
证号)
注2 注3 注4 注5 注6
部门(或直属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签名: 报送人: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