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基于此,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以及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均能
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独立董
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
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