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
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
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
关要求认定,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财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严重不
符,未予说明;
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
漏或重大错误;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及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
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由公司审计部与董事会秘书负责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
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逐级审批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经合法程序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