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能源: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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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李       明
  本人作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忠实地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审慎、公正的
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本人在 2025 年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李明,1966 年生,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研究员(教
授),国务院特贴专家。现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务与会
计研究中心研究员、会计学博导,中国致公党中央经济委员
会委员,中注协常务理事,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内蒙古电
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董事会 18 次,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18 次,无缺席情况,
出席股东会 2 次。本人对历次会议的议案均审慎审议,对公
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认真审阅,最大限度发挥自身专业优
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本人以独立、谨慎的态度发表
意见、行使职权,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未有反对
和弃权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现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审计委员会 10 次,实
际出席 10 次;应出席提名委员会 6 次,实际出席 6 次;应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5 次,实际出席 5 次;应出席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 5 次,实际出席 5 次。对于专委会各项议案
均表示同意,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8 次,出席 8 次,对于专委会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并签
署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核意见。
  (三)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要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会议、年审工作沟通会以及现场调研等工作契机与公司管
理层、其他相关工作负责人及年审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项目进展、关联交易、规范运作以及董事
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做到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各专业部门
及人员能积极配合、协助独立董事工作,为会议决策提供相
关背景资料和补充材料。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重
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情况
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中介服务机构对公司核查。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等内容。本人对任职期间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
他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就有关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未
出具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详细意见
情况已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
披露。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审议和披露,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执行。本人认真审核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其必要性、客观
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
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认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
 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
 较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一贯、有效的执行,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资格、证照等相关
信息,认为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具备证券
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本人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既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又考虑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提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
案》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
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议案》《关于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议案》。经对拟任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提名、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规定,未发现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证券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相关任职条件。
  (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经理层成员考核评
价和年度绩效薪酬分配建议的议案》。上述议案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信息披露工作监督情况
  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报告期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控制
度有关规定要求,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2025 年度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项目投资、关联交易、补选董事
会董事及聘任高管、制度修订等临时性公告,确保投资者知
情权,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积极
参与公司治理,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客观、公正、独立的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进一步推动了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着对公司负责、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充分发挥本人的专业优势和经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
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会及
经理层的沟通,发挥业务专长,为公司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最后,对公司董事会、
经理层及工作人员为本人在 2025 年度开展工作给予的配合
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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