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化工: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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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
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
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
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事
项负责人向证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
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
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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