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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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
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
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
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
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
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
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
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人力部门和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
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协调。??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
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独
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
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
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下列税费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薪
酬、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
的税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
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
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
司资产流失的。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
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参考市场薪酬水平、市场情况、公司预
算、岗位调整等因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严重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公司可以降薪或不予发放薪酬或津
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赔偿或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协议约定,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获得的不正当收入,
公司有权依法行使归入权,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全部收入返还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产生的赔偿责任、收入返还义务等,不因离职而免除或
终止。公司在离职审查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
违规、违约情形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其启动追偿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授予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
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
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
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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