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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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
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股权、债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或权益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及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其他各种形
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
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
                           — 1 —
等金融投资。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
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
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
资事项。
  上述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及
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 2 —
  (三)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投资主体与其他股东合
作时,应坚持同步出资、同股同权原则;
  (四)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
促进投资价值最大化;
  (五)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
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六)不得投资列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
类项目及集团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应严格按照《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制度文件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 3 —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4 —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权限审议批
准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并不得将委托
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如《上市规则》
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需要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投
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但事后应向董
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如对外投资的标的为股权,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
                             — 5 —
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
规定。
  如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
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若交
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
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
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
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披露审
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
 — 6 —
规定。
 第十五条 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上市规则》
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
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经相应
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
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
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
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
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对外投资的决策流程,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
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
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
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为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
                            — 7 —
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
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
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
总经理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
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
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
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门是投资行为日常管理的主管部门,
也是公司除股权投资(不含新设公司)、金融投资之外的投资项目
主管部门;负责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进行
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
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
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以
及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税务登记、投资效益评估
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
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并参与项目尽调。
 — 8 —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
对外投资方案、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归档和保管,非项目
相关人员或未经授权人员严禁调阅相关投资文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
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章 短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短期投资需求与
建议,并负责银行产品项目的投资方案的编制与具体实施;
 (二)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投资需求,负责对除银行产品外的项
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
期投资方案并具体实施;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
实施。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
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
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
                           — 9 —
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
公司名下。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
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
应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
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
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
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应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
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确定
投资规模及期限。
  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进展和风
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
 — 10 —
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
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
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
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
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
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
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三十六条 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
度,明确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
  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 11 —
任等。
  第三十七条 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
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
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
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八条 委托理财时,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
比例,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十九条 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
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
 — 12 —
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章 长期投资
  第四十条 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
增资。
  (一)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
行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须
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四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门接到项目投资建议书后,负责对其
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由投资
决策工作小组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
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本办
法的规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
                           — 13 —
行性分析论证。
  第四十五条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
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
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
与总结。
  第四十六条 投资管理部门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
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部门
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
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编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
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法律事
务管理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
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
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
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
营决策。
  第四十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相应
 — 14 —
的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五十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名,
其任职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
派或推荐人员按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
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
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
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单位的信息,
及时向公司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派出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
核。公司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职造成公司投资损失
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
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况开展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分;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
                           — 15 —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等。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
向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
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
责,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对被投资单位的财
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
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
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
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
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
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
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
 — 16 —
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六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
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合同或者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
(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六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
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
                           — 17 —
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六十四条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
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
资产的流失。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公司相关部
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并将真
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给董事会秘书,全力配
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前有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须严格保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 18 —
应当及时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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