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金牛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河
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以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
作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
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有责必问;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
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
财务报告及附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
括以下情形:
?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
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
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
《上市规则》、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
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
式。以上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
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出现应当根据本制
度追究责任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可附带经济
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
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
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亦同。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