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
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中共河北省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下统称为各子(分)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总部、各子
(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
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
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总部、各子(分)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子(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公司党总支、审计委员会的
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
较高的审计、会计等业务水平,必要的经济、法律、信息技
术等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组织协调、文字表达及沟通能力。单
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
构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以干代训等多种途径开展继续
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等工作背景。
各子(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任免前应当征求
公司审计部的意见。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
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
责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
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
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
责。
第十条 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
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及业务培
训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
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由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予以表
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单
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拟定公司年度内部
审计计划;
(二)对公司总部、各子(分)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
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总部、各子(分)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
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总部、各子(分)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总部、各子(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总部、各子(分)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
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总部、各子(分)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
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履
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
作;
(十)对各子(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和管理;
(十一)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公司党总支和审计委员会提
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可以行使
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
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
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
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总支、审计委员会提
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党总支、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
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需向公司审计
部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
作总结;
(二)审计统计报表;
(三)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
(四)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其他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具体情况,编
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
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组长由内审人员
担任,其他成员可以为内审人员,也可以聘请审计中介机构
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编制审计方
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进度安排;
(四)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
或者相关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
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审计组获取的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
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证据材料,由提供材料
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
审计组注明原因;
(六)审计组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材料,编制审计工作
底稿;
(七)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
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
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
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
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进一步核实后,
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
(八)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等
行为,需要进行处理的,起草审计决定;
(九)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证据材料、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的书面反馈意见、
起草的审计决定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进行复核。复核完
毕,审计组起草正式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
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党总支、审计委员会审批;
(十)内部审计机构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
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予
以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十一)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
或者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申请
审计复核;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
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十二)内部审计机构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其
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应当进
行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党总支、审计委员会批
准,可以适当简化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
审计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
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或本单位制定的相关审
计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问题整改第一责
任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
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督促单位相关部门制定和
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检查室、综
合办公室(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
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
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安排等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
违法问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纪检检查室、综合办公
室(组织人事)或者被审计单位处理,并向公司党总支、审
计委员会报告。
纪检检查室、综合办公室(组织人事)或者被审计单位
应当及时将问题处理结果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内审机构在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时,应
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各类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
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视情况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各子(分)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各子(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划;
(二)检查、督促各子(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指导各子(分)公司审计机构统筹安排审计计划,
突出审计重点;
(四)统筹调度各子(分)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组织开
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监督各子(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
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对各子(分)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
项目监督等方式,对各子(分)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
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
公司审计部应当督促各子(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
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各子(分)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
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总
支、审计委员会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单位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及本规定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
复、陷害的,公司党总支、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
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