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
法规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自查情况,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毛健、董茂云、王德宏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2025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毛健、董茂云、王德宏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的相关要求,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在重大业务往来
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情形。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