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
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忠实、勤勉履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而不断推动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
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
书等,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课程主要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组织实施的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依据有关监管规定接受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培训
合格证书(如有)。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
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企业战略管理、资本运作、内部控制的基本知识,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
购等最新政策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
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
意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
架、上市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上市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担保、收购兼并、再融
资政策等。
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尽责、履职和为公司及公司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
策、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基本原则以及上市
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及
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法律知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
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
配等必备知识等。
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提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风险,阻止违规决策,树立为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及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八条 公司总会计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
准则,募集资金使用规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控制、预
算管理、财务决策、税收政策等业务知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
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
培训要求为结合上市公司总会计师日常工作要求,提升规范运作、财务分析
能力,使其能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和最新政策法规知识,树立
科学管理、诚信、守法、创新理念,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
识。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
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内部控制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和并购重组政策,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知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及证券账户管理
等相关业务,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财务、会计、审计及其
它相关业务新规则等。
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做好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对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培训组织和形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十一条 外部培训是指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
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协会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培训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带领董事会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自行或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需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若适用)。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或发放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也可通过邮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
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
布有关培训通知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及时办理报名手
续,按照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记录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培训的情况,负责做好内部培训考
勤记录,将培训考勤记录计入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完相关外部培训后,须将培训结果
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培训取得的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复印提交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员任职 1 年
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前,应至少参加一次
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获得任职资格证书或者具备任职
能力的其他证明(如有),任职后每 2 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考试,并取得该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相应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
能力的其他证明,严格依据有关监管规则或文件规定的培训频次及其他要求参
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需要自行或聘请中介机构
不定期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内部培训采用集中授课形式,由董事会办公室发放培
训资料并做好培训考勤记录,建立个人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各项
资格培训和公司内部培训。对于未按规定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或考
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董事会办公室适时将相关情况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由提名委员会按任职资格标准评估后,视情况建议公司将其列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适格人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而产
生的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