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待股东会审批)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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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草案待股东会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完善公司薪酬管
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北京燕京
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目标与业绩匹配;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
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具体职责与权限详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
制度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可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
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
定其当年的工资总额。
  第八条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
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领取报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管理范围、目标责任、重要性水平
及市场薪酬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
  绩效薪酬:按照公司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年度经
营指标及分管工作目标等完成情况综合考核后确定。
  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
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
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度发放。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
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
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后的剩余部分发放至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
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扣减其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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