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优绿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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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
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
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
 第十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骨干实施中
长期激励。
 第十一条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
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
绩挂钩。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
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执行,按季度发放。除津贴外,不再领取额外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可给
予降薪、不予发放津贴、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津贴、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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