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
“本
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
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及《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股份),或持股比例虽未
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即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公司法》规定的
股东权利,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
业财产。
第五条 母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子公司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
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或通过股东决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
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母公司委派或推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由母公司董事长
提名,须按照子公司的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或聘任。
第九条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由公司委派;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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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但公司原则上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人数应超过控股子公司全部董事过半数,
并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选。委
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
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同
时需向公司财务部及公司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 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
犯;
(五) 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
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
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 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
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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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母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母公司财务部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母公司合并报表并对子公
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母公司的权益,确保母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递交上一月度财务报表,每季度向母公司
递交上一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母公司递交年
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
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
和总体规划,在母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
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母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的,
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应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
依据董事会对总经理决策权限的规定,属于母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
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子公司总经
理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母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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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
行。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 对外投资行为;
(三)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
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 遭受重大损失;
(七) 重大行政处罚;
(八)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义务人,负责子公司
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第二十三条所列内部重大信息后的
当日,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
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证券事务部。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
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
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
券部。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责任人向证券部提供与所报告信
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及内部批准程序,子公司不得
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子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
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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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母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
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母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
行检查,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必须依法配合,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由于子
公司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
究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的主要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及时向审计部门反映本部门及子公司的异常现象;
(二)被审计部门应保证所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三)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执行审计
决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要求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确认。
子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 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由本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