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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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重庆新铝时
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
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
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者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
行工作交接,并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
完成工作过渡。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
书》。
第九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
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
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
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
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
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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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 2 年。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
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
与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
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
等情形,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
离职而免除。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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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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