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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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6-11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
管理手册》《风险控制手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
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之前,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之前,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
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0%以上,营业
收入合计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0%以上。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安
全生产、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货币资金管理、筹资、投资业务、采购业务、资
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
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关联交易、行政综合事务、反
舞弊机制、日常监督、专项监督、诉讼管理、品牌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销售业务、原材料采购、设备
采购、工程项目、资产管理、社会责任、合同管理、会计信息。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税前利润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 5%;
  (2)重要缺陷:税前利润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 3%,小于利润总额的 5%;
  (3)一般缺陷:税前利润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 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
控制目标;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
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或财务报
告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5%;
  (2)重要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或财务报
告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3%,小于利润总额的 5%;
  (3)一般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或财务报
告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认定为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结合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设计
总体有效,没有出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监督、检查,加强关键岗
位人员职业操守和法治教育,保证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有效。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
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耿超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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