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鼎科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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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8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4 月 14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14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
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38,786,198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35.23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6 人,代表股份 57,163,71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 1,858,0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74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审议表决
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94,391,3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9,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215%。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94,381,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9,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059%。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94,36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3,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413%。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94,429,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37,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474%。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94,362,6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0,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743%。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94,350,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8,9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35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94,362,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0,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813%。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94,360,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8,3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425%。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94,359,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7,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101%。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94,371,1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9,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30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迎春、毛碧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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