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虞义华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认
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审慎行使公司和
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 2025 年度(以下简称“报
告期”)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虞义华,1977 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职称。现任中国人民大学
应用经济学院教授,同时担任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具体详见公司《2024 年年度
报告》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部分。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员
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独立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
不存在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要
求的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3 次股东会,本人因公务在身请假 2 次,出席股东
会 1 次。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7 次,均按时以现场或
通讯方式出席,出席率 100%,讨论内容涵盖定期报告、对外担保、购买资产、
修订章程等多项与公司财务管理、公司治理等相关的议案。除回避表决议案外,
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5 次,出席率
对各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每次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本人均认真审阅议案,全面查阅相关
资料,主动询问和获取所需的情况和材料;会议召开期间,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
的汇报并进行了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对各项议案的讨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
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
内不存在本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否决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二)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定期关注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监
督内部控制的运行以及公司规章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重视
加强与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并
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
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反馈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注重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与会计
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积极探讨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上证 e 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了解公司股
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亦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方式,充分
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密切跟进公司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
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
公司的证券事务部专门负责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
会议组织,负责相关会议议案材料的编制、签字页收集等工作,为本人工作提供
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控股
子公司上海红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 17 项议案;2025 年 4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5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针对上述事项,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监督。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均价格公允,
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及审批程序的合规
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
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
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各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公开、透
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
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
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
业准则。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拟定的《关于
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完成情况、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等确定薪酬,能够起
到有效的激励作用,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等规定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诚信;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神,本着对公司负责、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强化独立
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虞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