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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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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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6)第 5004-1 号
致: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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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出席对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
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
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
会议的通知已于2026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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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通知及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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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等)、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登记时间)、参与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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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
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6年4月14日14时30分在广西柳州市跃进路 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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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汇金国际 2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陆胜云先生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
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6年4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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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129,665股,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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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77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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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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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
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20万吨/年全酸性流化床过氧化氢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509,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9.1465%;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392%。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
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