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蘅东光通讯技术(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蘅东光”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蘅东光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5〕2492 号);2025 年 12 月 26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蘅
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
〔2025〕1103 号);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0,25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5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23,797,5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45,919,102.13 元 ( 不 含 税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账户。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容诚
验字[2025]518Z0193 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公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金金额(万元)
合计 49,363.29 27,787.84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在置换期间内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13,370.84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 13,233.5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投入 自筹资金预先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金额 投入金额 金置换金额
合计 21,787.84 13,370.84 13,233.58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00.10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不含税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预先支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总额 付发行费用金额 置换金额
合计 4,591.91 100.10 100.10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
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
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会计师鉴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蘅东光
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518Z0129 号)。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