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蘅东光通讯技术(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蘅东光”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蘅东光部分募投项目
增加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和募投项目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5〕2492 号);2025 年 12 月 26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蘅
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
〔2025〕1103 号);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0,25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5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23,797,5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45,919,102.13 元 ( 不 含 税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账户。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容诚
验字[2025]518Z0193 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
况如下: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金金额(万元)
合计 49,363.29 27,787.84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 司募 投 项 目 “ 越 南 生 产 基 地扩 建 项 目 ” 原 实施 主 体 为 AACHEN SV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阿成新越(越
南)”)。根据公司发展现状及未来战略规划,为更好的满足业务需求,提升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及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
FIBERCONNECTIVITY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越南芯苒”)作为募
投项目“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前后
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调整前 实施主体调整后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结合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
审慎决定,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
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
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越南
芯苒为募投项目“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越南芯苒为募投
项目“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