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注册地址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办公楼 D 座 2303、2305 室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蔡福祥、李骏
联系电话 025-83387977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353
注册资本 15,950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德盛路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德盛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沈鸣
实际控制人 沈锦良、沈鸣
联系人 黄振东
联系电话 0512-5878283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7 月 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7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
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
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
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2023
(2)现场检查情况
年 8 月 3 日、2024 年 1 月 25 日、2024 年 7 月 4 日、2025 年 1 月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
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发送的对账单监督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情况
吨氟代碳酸乙烯酯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556,005,133.61 元,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02,740,809.29 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部分发行人现场召开的股
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股东会情况 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审阅
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
召开。
表的独立意见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盛锂电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华盛锂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盛锂电在 2022 年度募集
意见情况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盛锂电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盛锂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盛锂电在 2023 年度募集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盛锂电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华盛锂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盛锂电在 2024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盛锂电严格执
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
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华盛锂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盛锂电在 2025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限售股上
市流通、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预计、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
核查意见 32 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还
对发行人出具 6 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保荐总结报告书
事项 说明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
完毕。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蔡福祥 李 骏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