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丰倍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泊、金翔 被保荐公司代码:60333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8 号)批复,苏州丰倍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3,59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4.49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919.1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79,443.7747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
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5 年 11 月 5 日至 2027 年 12 月
在 2025 年 11 月 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
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度持续督导
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项 目 工作内容
计划。 的工作计划。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
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
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
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
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
况。
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构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至 2026 年 3 月 26 日、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市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
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项 目 工作内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况”。
重大遗漏。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的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以纠正。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券交易所报告。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项 目 工作内容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
年 4 月 7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
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
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 1 人参加了现场检
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项 目 工作内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6 年 3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月 24 日至 2026 年 3 月 26 日、2026 年 4 月 7
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保障投
该等事项。
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其他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
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项 目 工作内容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内存在募集资金现金管
理不规范的情形,包括在募集资金专户项下办
理协定存款实质构成未经审议即开展闲置募
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形,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合计余额超过董事会授权额
度的情况。
公司结合保荐机构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的要求,并从谨慎性角度考虑,
已通过终止与银行签订的协定存款相关协议
的方式,使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
不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并补充确认了前述事
项。
除上述情形外,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
发现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泰海通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
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内存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规范的情形。具体如下:
由于协定存款性质上与活期存款近似,相关财务人员对协定存款是否属于现
金管理范畴存在理解偏差。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过程中,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2025
年 11 月 4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2025 年 11 月 4 日与中
信银行张家港保税区支行、2025 年 11 月 7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
港分行签订了《协定存款合同》,在募集资金专户项下办理了协定存款,实质构
成未经审议即开展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形。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
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 2025 年 12 月 9 日至 2026 年 4 月 1 日,考虑协定存款
因素,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计余额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
的情况,超出部分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内余额。除协定存款外,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实施现金管理的方式为购买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的最高余额未超过第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授权额度。
公司结合保荐机构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要求,并从谨
慎性角度考虑,已通过终止与银行签订的协定存款相关协议的方式,使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不超过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授权额度。基于谨慎性
原则,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增加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补充确认了上述超额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除上述情形外,基于前述保荐机构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四、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 泊 金 翔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