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佳: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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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
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德
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包括财
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等证券服务业务相关的审计服
务;选聘行为涵盖会计师事务所的首次聘任、续聘、改聘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续
签、变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
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已建立涵盖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
和信息化建设等的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已按规定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手
续,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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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完成审
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人
员数量及专业能力,项目团队核心成员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具备与业务风
险程度相匹配的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已按规定投保恰当赔偿额的职业责任保
险或提取合理金额的职业风险基金。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股东会会议上说明解聘理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披露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意见及改聘的具体原因。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前置研究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
并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独立性、诚信记录等发表明确意见,切实履
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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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
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
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前期调查应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
备案情况、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项目团队配置等核心信息;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委员会;
提交资料应包括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证明、职业责任保险保单、近三年执业情况说
明、项目团队组成及资质证明等;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查结果应形
成明确意见,列明通过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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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
师资质、审计服务范围等;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
定书应明确审计范围、审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审计费用支付方式、审计质量
要求、违约责任及职业责任保险覆盖情况等核心条款。
  第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
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
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予以监督与评估。
  第十一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
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业务约定书,不
再另外执行选聘程序;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照
本制度选聘程序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还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职
业责任保险投保情况、本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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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近 3
年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该情形下应核查原审计
团队离职的真实原因,以及新事务所的独立性和执业能力;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大幅低于基准价的,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定价依据,核查是否
存在以低价竞争牺牲审计质量的情形;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六)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或备案信息与实际情
况不一致。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
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是否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勤勉尽责;
  (二)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及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五)项目团队的履职情况,是否按要求完成人员轮换;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是否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如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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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
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
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包括审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等;
  (三)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或备案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违反独立性要求,与公司存在影响审计公正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
系;
  (六)拒绝配合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审计相关资
料;
  (七)执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轮换,经提醒后仍不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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