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牡丹江恒
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相关自查文件,未在公司担任除
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
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则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孙延生,于 2021 年 5 月起担任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 年
本人能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
体事 宜进行详细解释:
注:前款第 4 项至第 6 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孙延生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张晓慧,于 2021 年 5 月起担任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 年
本人能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
体事 宜进行详细解释:
注:前款第 4 项至第 6 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张晓慧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钱学仁,于 2025 年 4 月起担任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 年
本人能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
体事 宜进行详细解释:
注:前款第 4 项至第 6 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钱学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