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业科技: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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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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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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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
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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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有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坏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内部执行小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
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其他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执行小组负责向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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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惩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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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
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
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
知。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
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形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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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短信、电子邮件、
即时通讯等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如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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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 “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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