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业科技: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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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
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
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
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若该控股子公司以
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为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
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使用进度。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二)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包括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三)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
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
额度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
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一)股东会审批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
  (二)董事会审批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第八条的审批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同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现金管理,应当说明必要性
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涉及关联投资的,说明是否需要履行或者已
履行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以及相关的表决情况等;
 (四)委托理财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六)中介机构意见(如使用)
 (七)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
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
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
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
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 对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
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
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
账。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
间,具体经办人应持续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
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
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
细账表。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
正确列报。
         第五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
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
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等异常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委托理财或到期不
再续期。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
总经理及董事会,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
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审计委员会如发
现违规操作的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
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未勤勉
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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