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联合: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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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与创造性,有效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薪酬激励与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紧密挂钩;
 (四)薪酬考核公开、公平、公正,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与考核标准,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事项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年度薪酬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
挂钩,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经股东会批准,
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
司可另行向外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所需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与履职评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
准和程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组
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依据既定的考核目标及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确保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如出现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
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原则上
相应下降。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年度目标完成情
况为基础,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业绩、工作表现形成评价结果,反
馈给被考核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通知后
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核,并及时作出答复。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在结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作出绩效评价并于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具体发放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按
程序审议后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薪酬止付追索机制。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有权追回已
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相关薪酬的重新考核与追索扣回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董事会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或正
常工作变动需要而离任,导致任期不满一年的,公司按照实际任期计算和发放
薪酬或津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应为公司的长远发展
利益服务,并可以随着公司的发展情况变化而相应调整。公司调整薪酬标准,
可以参考同行业薪酬情况、通胀水平、公司业绩、岗位价值等各项因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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