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7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
青浦区北盈路 20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
邬建斌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4 日 9:15-15:00。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4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287,764,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099%。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计 53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974,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446%。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37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988,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487,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6%;
反对 213,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2%;弃权 6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1,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4%。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51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0%;
反对 194,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7%;弃权 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40,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34%。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513,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7%;
反对 194,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7%;弃权 56,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37,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2%。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492,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7%;
反对 221,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弃权 49,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6,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43%。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35,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88%;
反对 220,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95%;弃权 62,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4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5,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7%。
关联股东宁波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邬建斌、邬维静、陈有甫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467,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7%;
反对 225,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4%;弃权 71,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91,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83%。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423,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7%;
反对 276,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弃权 63,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7,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4,976,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2%;
反对 2,730,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9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0,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5.6026%;弃权 56,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6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12%。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382,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3%;
反对 307,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0%;弃权 74,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6,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61%。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404,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1%;
反对 304,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弃权 54,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8,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2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许洲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