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信服: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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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保
荐机构”)作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服”或“公司”)创
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保荐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林、李波
项目联系人              李林
联系电话               0755-23953869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454.SZ
注册资本       420,627,992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仙洞路 16 号深信服科技大厦 7 楼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仙洞路 16 号深信服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朝曦
实际控制人      何朝曦、熊武、冯毅
联系人        蒋文光
联系电话       0755-2658194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7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8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4 年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披露;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
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
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
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深信服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前或事后审阅;
作出的各项承诺;
金往来情况;
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进行过四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调整,具体情
况如下:
   (一)调整深信服长沙网络安全与云计算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至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将“深信服
长沙网络安全与云计算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长沙研发基地项目”)延
期。
   根据《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长沙研发基地项目预计在 2023 年 12 月竣
工。但受项目所在片区地质结构、2022 年年内政府统一施工要求和防控措施导
致的政策性停工等影响,项目建设工期预计将有所延后。目前,长沙研发基地大
楼的主体结构封顶已基本完成,幕墙施工、内部装修等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预
计 2025 年上半年完成监管验收并投入使用。
   因此,根据长沙研发基地项目的实际建设与投入情况,公司经过审慎的研究
论证,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
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将该项目的实施期限延后 18 个月,即计划完工时间
延期至 2025 年 6 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对长沙研发基地项目延期已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期限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无异议。
   (二)调整软件定义 IT 基础架构项目实施期限至 2025 年 9 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将“软
件定义 IT 基础架构项目”(以下简称“IT 基础架构项目”)延期。
   根据《募集说明书》,“IT 基础架构项目”预计在 2024 年 9 月结项。但在募
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环境、技术革新、客户需求等外部因素
发生快速变化,AI 和大模型等技术在云计算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为了更好
地满足客户需求,公司本着审慎的态度,经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业务需求变
化、公司战略规划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决定对“IT 基础架构项目”建设中设备的投
入节奏进行相应地调整,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较预期将有所推迟。
   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并从公司长远规划等角度考虑,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将“IT 基础架构
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5 年 9 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对“IT 基础架构项目”延期已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无异议。
   (三)调整深信服长沙网络安全与云计算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至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
司将“长沙研发基地项目”延期。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96),“长沙研发基地项目”预计在 2025 年 6 月投入使用。但受
项目所在地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和合作代建公司管理等多重因素影响,项目建设工
期将有所延后。目前,长沙研发基地大楼的主体结构封顶及幕墙施工已完成,已
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报告》,内部装修等工作正在按计划有序推进中,预计 2026
年上半年完成全部装修工作并投入使用。
   为保证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质量,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并从公司长远规划等角度考虑,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将“长沙研发基
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6 年 6 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期限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期限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适当调整,不存
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期限事项无异议。
  (四)调整软件定义 IT 基础架构项目实施期限至 2026 年 6 月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
司将“IT 基础架构项目”延期。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62),“IT 基础架构项目”原计划在 2025 年 9 月完成。但在募投
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环境、技术革新、客户需求等外部因素发
生快速变化,AI 和大模型等技术在云计算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为了更好地
满足客户需求,经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需求变化、战略规划及市场
环境等因素,本着审慎的态度,公司决定对“IT 基础架构项目”实施节奏进行相应
调整,该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较预期将有所推迟。
  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并从公司长远规划等角度考虑,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将“IT 基础架
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6 年 6 月。截至目前尚未投入的募集
资金将主要用于项目的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并根据实际实施进度分阶段投入,
不存在其他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为保障“IT 基础架构项目”按期完成,公司将实时关注项目实施进度,制定详
细实施计划,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统筹规划,确保项目
有序推进。同时,公司将积极应对宏观经济与市场环境变化,强化全过程监督与
风险管理,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对“IT 基础架构项目”延期已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期限事项是公司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的适当调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调整实施期限事项无异议。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
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
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
行。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
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
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深信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
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   林                  李   波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李   林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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