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曙高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对公
司 2025 年度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王晓琳、李艳军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6 年 3 月 15 日-2026 年 4 月 8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王晓琳、李艳军、王佳薇、马昕歌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
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账单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历次三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材料,并核对了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重点核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核查意见:经核查,2025 年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
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
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在指定渠道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检查了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并与公司三会
文件、会议记录对比和分析。
核查意见:经核查,2025 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主要管
理层人员名单、机构设置和运行文件,其中重点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经核查,2025 年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
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公司依赖控股股东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重大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公司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
户开立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人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
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部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
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
产品的合同凭证,并对公司财务总监等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华曙高科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重大违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控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
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情况,并对公司主要管理
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经核查,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制定了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及违规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项目组查阅了公司 2025 年相关财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
务报告,并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
况。2025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1,546.6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5.43%;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900.5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2.68%;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5,742.9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4.75%。
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保荐人督促公司持续关注全球 3D 打印行业的需求动态变化情况以及市场竞争情
况,切实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及新市场开拓工作,提高整体盈利规模。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况,针对不同细分市场需求,进行市场开拓、产品开发以及品牌推广,以应对持
续加剧的市场竞争,持续关注经营风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存放及使用,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支
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2025 年华曙高科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