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葛艳明(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江
苏金源高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9.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
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湘潭永达机械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限
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合法拥有与经营相关的房产、设备、土地以及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相关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标的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具有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利
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
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进一步增
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
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 飞 潘鑫馨 靳炳林
李 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