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达股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4 22: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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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四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查意见
致: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永达股份”)委托,担任永达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永达股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交易的签字律师)特作如
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是基于永达股份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方向本所保证:
已向本所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
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
签署该等文件;提供信息和文件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和说明等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
据永达股份、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
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本所同意永达股份在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永达股份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申请本次交易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
报材料一起上报。本核查意见仅供永达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永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修订情况
  根据永达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永达股份制定、修订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情况如下:
于制定<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
案》,制定了《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永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永达股份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永达股份已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永达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
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严格限定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大事项阶段、商议和决议内容、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信息,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知情人名单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并与各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保密协议。
事会正式披露本次交易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
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度的规定,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伍份,壹份由
本所留存,其余肆份交永达股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邹 棒
                  经办律师:
                              李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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