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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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孙)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经部门或
子(孙)公司负责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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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
上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
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
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或者利用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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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
者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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