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6-03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以 2026 年 4 月 15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 名激
励对象授予 3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已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股票。
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5 人,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6,626.7732 万股的 0.77%。本次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
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1)所有激励对象承诺每批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自每个解除限售的
首个交易日起的 3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将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且满足 3 个月额外限售期要
求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 3 个月的额外限售期内
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考核年份
目标值(P) 触发值(Q)
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
年度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45%;
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55%;或扣非
后的净利润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年
及 2024 年度平均数,增长率不低
度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45%。
于 30%。
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
年度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70%;
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80%;或扣非
后的净利润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年
及 2024 年度平均数,增长率不低
度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80%。
于 60%。
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
年度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110%;或扣非
后的净利润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年
度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110%。
长率不低于 100%。
注:1 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披露数据为准。
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提取奖励基金的影响后作为计算依据。
出情形,则应剔除该子公司当年度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基数年的基数值作同步剔除和调
整。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实际完成值(A)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A≥P X=100%
Q≤A<P X=80%
A<Q X=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根
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具体考
核要求如下:
绩效评分(S) 80≤S 70≤S<80 60≤S<70 S<60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Y)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
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作为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存在利
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
属于上述任一情形。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
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股普通股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拟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公司当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授出全部权益数
票数量(万股) 本的比例
量的比例
吴子富 董事、总裁 120.00 33.32% 0.21%
吴汝来 董事、首席财务官 60.00 16.67% 0.11%
吴兴 副总裁 60.00 16.67% 0.11%
张建闻 副总裁 60.00 16.67% 0.11%
邵巧蓉 董事会秘书 60.00 16.67% 0.11%
合计 360.00 100.00% 0.64%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一致。
五、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
决。公司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
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6 年 4 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总成本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
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
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八、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成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6 年 4 月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人数、数量、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
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