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6-03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尔斯”)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增
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条件已
满足,董事会将根据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符
合行权条件部分的股票增值权行权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简述
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实
际股票,以哈尔斯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二)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20 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6,637.9732 万股的 0.26%。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 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
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股票增 占授予股票 占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值权数量(万 增值权总数 告日股本总额
份) 比例 比例
董事会秘
书
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1 人) 60 50% 0.13%
总计 120 100% 0.26%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造成。
(四)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 4.07 元/份。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
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等待期为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至股票增值权
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
期分别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需同时满足以下行权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行权事
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若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
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股票增值权在行权前,均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
期限。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考核年份
目标值(P) 触发值(Q)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披露数据为准。
出情形,则应剔除该子公司当年度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基数年 2023 年的基数值作同步
剔除和调整。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实际完成值(A)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P X=100%
Q≤A<P X=80%
A<Q X=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
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绩效评分(S) 80≤S 70≤S<80 60≤S<70 S<60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100% 80% 6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
度=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
的,未行权的部分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同日,公司完成了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共计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 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 4.07 元/份。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议案》。因公司已实施完成了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2024 年度权益分派,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六章 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 2024 年股票增
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4.07 元/份调整为 3.82 元/份。
了《关于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核查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实施了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2024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4.07 元/份调整为 3.82 元/份。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
内容无差异。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为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权益数量占股票增值权总量的 50%。本激励计
划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届满,第一个行权期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5 日。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行权条件 达成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行权条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符合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任职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股票增值权在行权前,应满足 12
限要求。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
增值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 业绩考核目标
年份 目标值(P) 触发值(Q)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
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
年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率不低于 30% 长率不低于 20%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
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 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
年 告( 致同 审字( 2026)第
率不低于 45% 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披露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数据为准。
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来子公司出现转让、退出情形,则应剔除该子公司当年度对公
司合并报表的影响,基数年 2023 年的基数值作同步剔除和调
为 100%。
整。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行权比例如
下表所示:
实际完成值(A)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P X=100%
Q≤A<P X=80%
A<Q X=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对象 2025 年个人绩效评分
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 均在 80 分以上,个人层面
人层面行权比例: 可行权比例为 100%。
绩效评分(S) 80≤S S<60
个人层面行权比
例(Y)
如果公司满足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
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
权比例(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
或不能完全行权的,未行权的部分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作废失效,
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根据公司
股票增值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五、本次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情况
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公司将依据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批)第一个锁定期的交易时间、交易比例(交易股份/解锁股份)及交易价格,
确定本次股票增值权对应可行权日与兑付价格,并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增值权行
权相关手续。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兑付: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行权数
获授股票增 本次可行权 剩余未行权
量占获授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值权数量 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
票增值权数
(万份) 数量(万份) 数量(万份)
量的比例
董事
书
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1 人) 60 30 30 50%
总计 120 60 60 50%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造成。
六、本次行权对公司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
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
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
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它税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前述税费。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名单的核
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名单进行
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拟行权的 2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
成就。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2 名激励对象办
理行权,对应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数量共 60 万份。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届满,《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
权的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期的行权名单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