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制权认定的
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
司控制权认定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0513 号)(以下简称“工作
函”)。公司对《工作函》所述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核查,现就《工作函》
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华安保险持股比例高于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持
股比例,请公司结合历史股份变动情况、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股权比例、股东
会投票情况、董事提名及任命情况、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机制等,自查实际控制
人是否发生变化。如未变化,请公司审慎论证原因及合理性,提供充分事实材
料和依据。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历史股份变动情况
近三年,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期间 持股数量及比例 变动说明
因偿还债务,协议转让 170,000,000 股给乔晓辉,
并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完成过户。
因偿还债务,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华投资于
市场合计减持 6,430 万股。
(二)股东最新持股比例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2025 年年度报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传统保险产品
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
券投资基金
镕盛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544,046,210 25.31
注: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7 日披露了《精达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前终止减
持计划暨实施结果公告》,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完成减
持,减持后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35,033,3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8%。
目前拥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前三名的主体分别为华安保险、李光荣及其一致
行动人(特华投资、广州特华)、乔晓辉,其他前十名股东持股比例均在 1%左
右,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超过 5%,持股比例超过除华安保险外的其他
股东,且华安保险不谋求公司控制权。
(三)历次股东会投票情况
李光荣于 2005 年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华安保险于 2010 年成为公司股东。
自 2010 年以来,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华安保险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从未出现
意见相左的表决情况。最近五年,公司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
时间 届次
李光荣 特华投资 广州特华 华安保险
根据华安保险 2024 年年报披露,华安保险的控股股东为海航资本,华安保
险无实际控制人。特华投资持有华安保险 20%的股份,为华安保险单一第一大股
东,李光荣自 2016 年至今一直为华安保险法定代表人,且李光荣担任华安保险
副董事长,华安保险目前无董事长;李光荣自 2005 年至今历任华安保险董事长、
副董事长职务,能够对华安保险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华安保险于 2026 年 3 月出具声明:“本公司支持精达股份的董事会及管理
层稳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金监总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则等,且不侵害本公司合法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未来 36 个
月内,若存在对精达股份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造成重大风险或潜在风险的外部情
形,本公司将在董事会席位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目
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保障精达股份的持续经营和业务发展的稳
定。”
因此,李光荣能够支配的表决权为 6.28%,且能施加重大影响的表决权为
除乔晓辉外,其余股东的表决权分散,李光荣依其可实际支配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第八十七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工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董事会构成及提名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共有 9 名成员,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非独
立董事中由特华投资提名的有 4 名,华安保险提名的有 1 名,由董事会提名的有
有 1 名,董事会提名的有 1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有 1 名。
公司本届董事会提名及变动情况如下:
选举职工董事前 选举职工董事后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李晓 董事长 特华投资 李晓 董事长 特华投资
秦兵 非独立董事 董事会 秦兵 非独立董事 董事会
李光荣 非独立董事 特华投资 李光荣 非独立董事 特华投资
张军强 非独立董事 特华投资 张军强 非独立董事 职工代表大会
徐晓芳 非独立董事 特华投资 徐晓芳 非独立董事 特华投资
尹雯 非独立董事 华安保险 尹雯 非独立董事 华安保险
郭海兰 独立董事 董事会 郭海兰 独立董事 董事会
张菀洺 独立董事 董事会 张菀洺 独立董事 董事会
汪勇 独立董事 董事会 汪勇 独立董事 董事会
无论是董事会提名的董事还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董事,均产生于公司内部
系统,且在公司服务多年,各位董事历次董事会表决均与李光荣提名的董事的意
见保持一致。
截至目前,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可以提名 3 名董事,董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提名的 2 名董事在董事会决策时均与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保持一致。
因此李光荣能够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六)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机制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由管理层负责研究、论证并拟定决策方案,经董事会审议
讨论后,按照公司治理要求向实际控制人履行专项汇报程序,经实际控制人确认
同意后,由管理层组织实施与执行。公司最近五年重大决策、再融资及对外投资
项目,例如 2020 年 9 月发行可转换债券、2022 年 11 月的非公开发行、2023 年
常州恒丰特导对越南投资均由管理层负责前期调研、分析论证、方案起草,董事
会负责对重大经营决策方案进行审议、讨论与把关,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风险
性进行审慎评估,由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行使最终审核确认权,把控
公司整体发展方向与重大风险,保障公司战略目标一致性与股东整体利益。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拥
有公司控制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
人股东予以确认。”
综上,李光荣能够实际支配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表决权合计为 15.36%,
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华安保险及乔晓辉均不谋求控制权,前十大股东中其他股东持
股比例均在 1%左右,远低于李光荣的实际支配比例,李光荣依其可实际支配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结合董事提名情况、
公司股权分散现状、股东会投票情况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机制,认定公司李光荣
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关于控制权的认定标准。
(七)律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取得并查阅了精达股份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查阅了精达股份相关公告,了
解精达股份历史股份变动情况、股东最新持股比例情况;查阅了精达股份董事选
任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文件,了解精达股份董事提名情况;获取了华安
保险、乔晓辉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了解了华安保险、乔晓辉
在上市公司提名董事的情况;对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中关于控制权的认定标准,分析公司实际控
制人认定的合理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李光荣能够实际支配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表决权合计为 15.36%,结合董
事提名情况、公司股权分散现状、前十大股东中华安保险及乔晓辉均不谋求控制
权、前十大股东中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在 1%左右的情况下,李光荣依其可实际
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认定公司李光
荣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
关于控制权的认定标准。
二、请公司核实华安保险、乔晓辉等重要股东是否具有谋求控制权的意愿
及具体措施。如不谋求控制权,请上述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具体包括承诺的具
体内容及形式、有效期限及约束条件、承诺是否可撤销等。在此基础上,请公
司进一步论证相关承诺对于认定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影响。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华安保险和乔晓辉的承诺表明其不具有谋求控制权的意愿和可能性
华安保险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出具承诺:“根据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
〔2020〕63 号)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为严格
遵守监管要求、明确投资定位,本公司无条件并不可撤销的作出如下承诺:1.在持
有精达股份股票期间,不以直接增持、协议安排或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增持精达
股份的股票;2.不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
单独或共同谋求成为精达股份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自持有精达股份股票以来,除精达股份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外,华安保险在精
达股份历届董事会中未提名超过 1 名以上的董事。
截至本回复日,华安保险向公司委派有 1 名董事。华安保险于 2026 年 3 月
出具声明:“本公司支持精达股份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稳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以及金监总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则等,且
不侵害本公司合法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未来 36 个月内,若存在对精达股份董事会
和管理层稳定造成重大风险或潜在风险的外部情形,本公司将在董事会席位提名
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目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
稳定,保障精达股份的持续经营和业务发展的稳定。”
乔晓辉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不谋求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地位及实际控制权的承诺》:“为维持精达股份的控制权稳定,保障
精达股份的正常经营,乔晓辉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1、在乔晓辉持有精达
股份的股票期间,不通过直接或协议安排、其他安排等间接方式增持精达股份的
股票,乔晓辉不谋求成为精达股份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亦不会以委托、征
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成为精达股份
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乔晓辉持有精达股份的股票期间,乔晓辉不向精达
股份提名董事。”
综上,华安保险和乔晓辉的承诺表明其不具有谋求控制权的意愿和可能性,
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具有合理性。
(二)律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获取了华安保险、乔晓辉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对承诺内容及形式、
有效期限及约束条件、承诺是否可撤销进行分析;了解了华安保险、乔晓辉在上
市公司提名董事的情况,分析是否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产生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
华安保险、乔晓辉等重要股东没有谋求控制权的意愿,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
合理。
三、请公司结合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债务情况、流动性压力,说明后
续是否有减持计划及安排,如有,请公司说明其继续减持后对公司实际控制权
认定产生的影响。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债务情况、流动性压力
截至目前,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 12 个月内到期的主要对外债务本金余额
约为 8.18 亿元,其中 2026 年 6 月 30 日到期的债务本金为 2.54 亿元,2026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的债务本金为 5.65 亿元。
除持有的精达股份股票外,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其他资产情况如下:
序号 不动产坐落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13 京房权证东私字 C09798 号、京房权
号 证东私字 C09885 号
深房地字第 2000576014 号、深房地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与解 字 第 2000576015 号 、 深 房 地 字 第
大酒店) 2000576017 号 、 深 房 地 字 第
序号 持股企业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二)减持计划、安排及对公司实际控制权认定产生的影响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未收到李光荣后续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李光
荣表示会积极通过处置名下其他实物资产及股权资产等回流资金,并结合分红、
投资收益等优先偿还先到期的短期债务,积极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若未
来李光荣因债务问题导致持股比例有所降低,公司会根据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
层人员构成,结合华安保险的股权结构和李光荣在华安保险影响力、公司股权结
构、前十大股东中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等情况,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做进一步
论证。
(三)律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取得并查阅了精达股份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查阅了精达股份相关公告,了
解精达股份历史股份变动情况、股东最新持股比例情况;查阅了精达股份董事选
任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文件,了解精达股份董事提名情况;获取了华安
保险、乔晓辉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了解了华安保险、乔晓辉
在上市公司提名董事的情况;对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中关于控制权的认定标准,分析公司实际控
制人认定的合理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李光荣后续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若未来李光荣因债
务问题导致持股比例有所降低,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人员构成现状,
结合李光荣在华安保险的持股情况和影响力、公司股权结构、及前十大股东中其
他股东持股比例等情况,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关于控制权的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对公司实际控
制人做进一步论证。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