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深入关注公司经营管理与发展,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
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陶杨,博士研究生,教授。2008 年 7 月至今在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工
作,任职教授、博士生导师;2017 年 3 月至今在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兼职律
师;2021 年 7 月至今在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独立董事;2021 年 10
月至今在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独立董事;2023 年 3 月至今在北京
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
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其
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席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
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阅,在充分了解情况、听取汇报、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 2025
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两次
应出席董 现场出席董 以通讯方式出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出席股东
未亲自参加董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席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事会会议
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各项重大经营决策及重要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相关会议决议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本人对董事会所有议案均
投出同意票,未提出反对或弃权意见。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存在应出席而未出席会议的情形,审议了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等议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对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提出审查意见,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资格审查作用。
不存在应出席而未出席会议的情形,审议了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等议案,为董事
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加强了决策的科学性。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并与全体独立董事共同对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 2025 年度关联交易、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等议案进行了
审议,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责。报告期内,本人共参与了 2 次公司管理层、内审部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沟通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与公司内审部门、会计
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时间安排、审计范围、关键审计事项的识别以及
审计团队构成等事项进行沟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
审慎审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中小股东权益的议案。同时,本人持续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证券法》和《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监
管规定,始终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切实维
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所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并与公司管理层等进行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
状况、内部控制和财务情况。2025 年度,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为 15 天。
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完整地发送会议文件及相关背景资料,
为独立董事独立、高效地履行职责提供了积极的支持与配合。
(七)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严格审阅了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预计公司 2025 年关联
交易及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等事项,经本人与公司其他独
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及第四次会议,对拟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后认为:议案中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
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人对关联交易事项均投出赞成票,关联董事及股东
均已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二)披露定期报告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三)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后,本人认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核准的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
未发现该所及项目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其能够客观、公正、独立
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已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通过,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例会,对公司拟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峰先
生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本人认为:本次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专业素养、管理能力及职业操守等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且李峰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本次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已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人对该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该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及个人绩效等因素初步拟
定 2025 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本人认为:该方案与市场发展相匹配,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相匹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稳定和
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已经董事会
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人对 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该方案的制定与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均
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客观、审慎的原则,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阅公司文件、进行现场考察、与管理层及内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等多种方式,积极深入地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情况。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管理层在报告期内勤勉尽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切实维护了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职,
不断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和内审机构的常态沟通,共同促进公司治理水
平提升。同时,通过持续学习相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行业前沿动态及公司治
理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判断力和履职能力,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独立董事:陶杨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