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汇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管理制度
中国-珠海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售汇、外
汇期权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1)远期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
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
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
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2)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
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
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
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
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
权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
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
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
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
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
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的额度、品
种和时间,以保障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
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
权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
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经中心是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收集
与汇率相关的资讯,参与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
析,负责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
系与管理;
(二)营销中心等相关部门,是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基础业务协作
部门,根据订单情况,对外币款项事宜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交财经中心;
(三)公司审计部负责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监督工作;
(四)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和信息披露事宜;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经中心负责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加强对外
汇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
建议。
(二)营销中心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订单情况,进行外币款项预测。
(三)财经中心应以稳健为原则,结合营销中心等相关部门的预测结果,根
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
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交易方案。
(四)财经中心根据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
汇售汇、外汇期权申请书。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币种、
金额、汇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经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成交
通知书后,审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内容一致,若出现异常时,由财务总监、资
金专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
(七)财经中心应对每笔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交易进行台账管理,
检查交易记录与相关交易凭证,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资金交割,严
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八)财经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盈亏情况
上报管理层。
(九)财经中心根据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
司证券部。
(十)公司审计部应对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
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
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有关
的信息。
第十四条 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
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
务操作过程中,财经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协议中
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在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操作过程中,财经中心应及时跟踪
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
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中心应及时组织会议进行分析,做出
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导
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经中心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
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同时向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审计部应认真
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
会秘书。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交易的必
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
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资料室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