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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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
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
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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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
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
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
体事务。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广
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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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
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申报文件,并由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盖章确认后,
会同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做出最后决
定。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
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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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
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当
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视情形
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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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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