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科技: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4 21: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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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0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
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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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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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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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事宜并及时上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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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含补充完善)的档案管理
部门为公司档案室,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每年应将公司上年度整理后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信息文件报公司档案室归档,归档文件自归档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由公司档案室按档案管理的程序进行保管借阅。
  中国证监会及其上海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
度。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
粘贴。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
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三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
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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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
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上海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 6页共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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