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
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应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协调实施。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
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外出不能履行其职责
时,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
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关联交易等应当披露的交易、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重大诉讼和仲裁、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等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披露标准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
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为: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对部门负责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对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文件,信息提供部门应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上报职责分工如下:
(一) 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
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二) 董事会、股东会、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由综合管理
部(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三) 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或各子
公司提供;
(四) 公司资本市场运作的对外投资情况由经营规划部提供,证券类项目
由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五) 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公司
经营规划部提供;
(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重大担保、筹融资等合同由财务会
计部提供;
(七) 公司重大的租赁资产合同由财务会计部提供;
(八) 公司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由事项履行所涉及
部门及子公司和该持股 5%以上的股东提供;
(九)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由财务会计部提供;
(十) 受中国证监会稽查、处罚事项(如有)由董事会秘书提供。
第四十七条 除编制定期报告或会议文件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各部门及子公
司传递相关信息资料的期限外,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涉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或行为
发生的当天,将相关资料传递至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临时报告的有关事项后,应由该子公
司总经理负责向公司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具体报告,由董事会
秘书交公司董事长审阅后,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公告,最后经董事长审核
后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每年应将公司上年度整理后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
档,归档文件自归档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并按档案管理的程序进行保管借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在其
他公共传媒包括在公司内、外部互联网等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的公告。
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八条 任何获悉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公司部门、子公司或公司人员
不得以报纸广告、宣传刊物、电子网络等形式向外披露公司信息。
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对媒体传达或透露未经披露的公司信息。
第五十九条 当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做到诚信守法,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防止
内幕交易的发生。如果公司人员未能按照其职责参与信息披露的工作过程或违反
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谴责及相应的经济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情形之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情形之一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冲突时,以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