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重大变更事项
等。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
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须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公司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
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告知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总经理工作会结束后,相关报
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提供给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以下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 3 项、第 4 项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交易事项披露标准的,报告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但是,发生第 3 项事项时,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报告规定。
第八条 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披露标准的,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应当报告的日常交易,主要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
型的交易: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 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 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条 其他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进行披露标准的
事项,报告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责成指定联络人提供公司年度、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报表,说明重大
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应责成指定联络人定期提供所编制
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三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报告人应确保将信息在第一时间
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前完成重
大信息报告单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准备临时报告文稿的过
程中,报告人有责任提供专业协助或相关初稿,所需补充材料应于当日或次日上
午报送。报送材料除以书面形式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如有),书面材料与
电子文档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报告相关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根据报送责任的规定
经分(子)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十五条 报告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能力的人员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
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
体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
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
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对包括第一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
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