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科技: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4 21: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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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2026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更好的组织、协调、服务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健全相关工作程序,加强股东
会、董事会的资料管理,推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
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
批准。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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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
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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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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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三)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四)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
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当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股东
要求需了解相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业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
关资料。提供资料产生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时,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为信息披露配备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
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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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
核不合格,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公司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与《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在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原公司《董事会秘书管
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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