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任期制
等四制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独
立董事、职工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管,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安全监察与应急管理局局
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治
理,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向市场对标,促进企业改革发
展,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同经营责
任和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考核密切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
降薪酬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坚持合法合规。严格落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福
利、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完善配套制度,全面规范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工作。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公
司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五)坚持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
相统一、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
(六)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管。独立董事的薪酬管
理除本制度规定外,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特别规
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决定,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主要
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
况。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
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九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所承担的
责任和风险等,确定相应薪酬标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年度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别
嘉奖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年度薪酬
基本薪酬即岗位工资,根据岗级确定。
公司主营产业为煤电铝材,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安全责任和市场
风险较大。结合这一特点,绩效薪酬包括安全薪酬和业绩薪酬。
(1)安全薪酬
安全薪酬主要由安全风险抵押金、月度安全工作考核兑现和年
度安全目标考核兑现构成,具体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并出具结
果。
(2)业绩薪酬
业绩薪酬实行月度百分制考核预支,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产
量、成本、利润总额等指标,由相关考核部门负责考核并出具书面
兑现意见。
凡在公司年度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质增效及转型升级、结
构调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公司可以给予特别嘉
奖。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实际考核情况,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核同意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确定。
(二)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根据任期内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一般不超过任期
内年薪总水平的 15%。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一次性支
付,不得提前预发。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
中长期激励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其激
励办法另行制定,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
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
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
斜,促进职工薪酬水平提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
酬。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标准暂定为 18 万元/年(税前)。
第十三条 非公司职工、不参与经营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参照独
立董事津贴标准向其发放年度津贴。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
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或代扣代缴)下
列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由个人承担的
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
职务的,仅以其中较高薪酬标准职务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
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视其责任和损失情况,提出扣减
或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议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追回相应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
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
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
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
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监管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将董事、高管的薪酬情况作为公司年度报告
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披露,确保薪酬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
展需要。公司根据市场调研数据、盈利状况对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
的标准进行审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应参考或参照以
下依据:
(一)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职位的薪资水平和同地区可比公司同
职位的薪资水平;
(二)通胀水平及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次制度制定后,公司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相
应废止。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