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何祚文)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4 21: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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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深圳瑞捷”)的独
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勤勉、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
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何祚文先生,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工
商管理硕士,会计学副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担任长沙理工大学(原
长沙电力学院)会计学副教授,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负责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深圳经济特
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天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7 次,本人应出席 7 次,实际出席 7 次,无委托
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召开股东会 5 次,本人应出席 5 次,实际出席 5
次,无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根据事前查阅的议案材料,以审慎的态度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投了同
意票,未提出过反对、弃权,亦不存在有异议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
集与召开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通过与内部审计部
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内部控制情况,对公
司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的职责。
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查了被提名人的
任职资格,对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等议案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的职责。
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内部控制、财务等方面的相关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重
点审计事项,并不定期询问审计进展情况,以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控制情况、公司决议执行进展,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和自身的专业知识,对
公司财务状况与财务中心、审计机构进行详细沟通,起到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关文件,加深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有助于为公司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建议。
  (五)现场工作情况
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方式,及时获悉公司经营最新进展情况,并以自身专
业能力赋能公司长期发展。同时,本人保持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
部相关人员的有效沟通,督促公司及时提升内部控制水平、执行公司决策事项,
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及时按照独立董事要求提供了相关会议材料,为独立董
事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未有任何干预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制度规
则的要求,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5 年度本人在职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了认真核查,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经营必要、程序合
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及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上述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
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上述报告
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定期
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相关信息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
情况。
  (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控规范的执行和落实,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进行了评价。本人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财务总监及外部审计机构进
行了沟通确认,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本次续聘将有利于
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五)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裁黄新华先生提名郑琦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人审查了郑琦先生
的任职资格,认为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维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自身履职能力,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作用,助力公司长期发展。
                            独立董事:何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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