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
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2010 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
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会计师所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 的
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截至 2025 年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合伙人 300 名、注册会计师 2,523 名、
从业人员总数 9,933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802 名。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0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
入 36.72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5.05 亿元。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
构,聘任期为一年。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
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与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等进
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
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
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
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
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
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6 年 2 月 10 日,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审计工作
的注册会计师就 2025 年度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人员
独立性、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进行了事前沟通。年报审计期间,
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分别就审计报告类型和时间
安排、关键审计事项、期后事项等事项进行沟通,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三)2026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以现场
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5 年度在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审计以及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
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
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
时。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