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4 20: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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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 2023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6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市德科
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1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4,32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 48.5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179,763,200.00 元,扣除总发行费用 85,409,219.1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94,353,980.8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公证天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出具了“苏公 W[2022]B086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市德科
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3.5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额人民币 217,149,951.88 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出具了《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公 W[2023]B070 号)。本次新增股份已于 2023 年 9 月
市流通。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德科立”或“公司”或“发行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
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
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王胜、杨帆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205.SH
注册资本          15,828.5329 万元
注册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科园路 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科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渠建平
实际控制人         渠建平、桂桑、张劭
联系人           张劭
联系电话          0510-8534700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7 月 29 日、2023 年 8 月 24 日(完成缴款)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8 月 9 日、2023 年 9 月 4 日(完成股份登记)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德科立证券发行上市的相
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
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交易发表意见;
关文件;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定保荐代表人周延明先生、薛波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3年8月,因国泰海通证
券再次受聘担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委派周延明先生、
杨帆先生担任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方便日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国泰海通证
券决定委派杨帆先生接替薛波先生继续履行首发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
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原委派周延明先生和杨帆先生
为公司前述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
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证券委派王胜先生接替周延明先生的工作,继
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胜先生
和杨帆先生。
  除上述情况以外,未发生其他需要国泰海通证券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3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 58,239.36
万元,2023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 8,374.22 万元。国泰
海通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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