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作
用,吸引、保留和激励核心人才,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体在职员工,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除遵循本制度外,还需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合规有序。
公平与外部竞争力。
与可持续性。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等。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 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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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批与调整流程
薪酬计发的核心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若市场环境、行业薪
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薪酬调整建议,按程序审议通过
后执行。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普通员工薪酬结构
普通员工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放;
定发放金额。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 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基本
薪酬固定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半年度、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若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
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公司董事可按规定参与,具体按相关激励计划执行。
-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不参与绩效薪酬
分配,同时公司承担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等)。
- 薪酬构成: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层级、职责范围核定,固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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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薪酬:与经营业绩(营收、利润等)及个人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 中长期激励:若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计划,高级管
理人员可按规定参与,具体按相关激励计划执行。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考核对象与周期
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级管理人员以半年度、年度考核为主。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与标准
于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及管理指标等;
确保考核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核心依据,
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完成情况、行业对标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评价结果作为绩效
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确定与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时间与方式
人;
例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激励计划约定的时
间和条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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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员工薪酬相关的个人
所得税。
第六章 薪酬管理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暂停支付相关员工薪酬:
第十五条 薪酬追索情形与流程
(1)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从其未发放薪酬中追索
相应赔偿;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发放后,发现绩效评
价所依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因履职过错导
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已发放的相应薪酬;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薪酬追索情形。
证据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管理层审批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追索需
经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实施追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并由股东会批准
后实施,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适用。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