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与 ESG 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
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人员组成不符合本制度
规定的,在补选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继续履行相关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投资部门)是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督导公司开展 ESG 相关工作
(五)审阅公司 ESG 报告;
(六)督促管理层识别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并采取适当
的应对措施;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或 ESG 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投资部门)负责统筹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
投资部门)的资料形成提案并召开会议,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的召开程序、表
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
定。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电子邮件、
署名短信息、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
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二小时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专
人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
全体委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
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
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